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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不落帝国帝国(2/2)
这些土地的总督实际上应该是皇帝聘用的私人管家而已。因此总督本身也不与内阁政府生关系。

    可以说总督本身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角色。这是殖民地时代的象征。不过总督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以当时的通信水平来讲如果帝国的所有海外领地都要由政府来管理的话那么毫无疑问的帝国政府将变得更为臃肿。不说别的光是保证帝国政府与各个海外领地的联系这都需要耗费不少的人力。因此在通信能力受到了限制的情况之下唯一的办法就是设置并行的而且相对独立的小政府。而总督以及总督府本身扮演的就是这个角色。

    总督在地位上其实与内阁总理大臣是同等的(实际上差多了)而且总督府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政府后来很多总督府都有着非常完善的机构。简直就不比一个国家的政府差。唯一的差别是帝国内阁政府管理的是全帝国而这些总督府管理的仅仅是某一地区的帝国海外领地而已。当然总督是由皇帝任命的而且直接向皇帝负责因此在帝国的海外领地可以说总督的权力已经大到了令人难以想像的地步。比如杨洪当时就有权处理当地事务甚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是否罢免他所管辖区域内的王国的国王是否派遣军队出征别的国家等等。另外海外领地的税收官员的任免军队的调动这些都是由总督直接决定的因此总督实际上就是一个小王国甚至是众多小王国的太上王了!其权力已经凌驾于众多附属国国王之上了!

    显然总督的权力如果太大而且不受到约束的话那灾难只是迟早的事情。当时帝国政府还有议会以及帝国的司法机构民间百姓的监督。但是这些总督却几乎不受到任何力量的约束与监督毕竟皇帝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地区而当设置的总督越来越多的时候皇帝就更不可能保证能够监督每一个总督的行为了。为此朱祁钰必须要为这些总督上一道枷锁而他想到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将总督直接设置成为帝国内阁政府下的一些官员并且在帝国政府中设置新的部门由帝国政府来管理这些总督。当然这个部门也是向皇帝负责的因此皇帝对总督的管理并没有改变反而得到了加强。

    新成立的帝国海外领地事务部的职权中并没有任命与罢免总督这两项。当时这个部门的职能就是监视与督察那些海外领地的总督。按照朱祁钰设置的规定海外总督每年都要向该部门递交行政报告包括税收人事任免以及军队调动地区纷争的处理等总督必须要讲其采取的政策向上级部门汇报然后由这个部门来负责确定这些政策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该向皇帝提交奏章。当然总督的行为仍然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在比要的时候单独向皇帝提交奏章。

    显然这其实也是一个约束性的部门并无多少的实权。这也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毕竟总督是皇帝任命的而且总督府有这很大的独立性管理的又是属于皇帝的私人领地所以朱祁钰并不想让政府过多的介入到海外事务中去因此在政府中设置一级监管机构是比较合适的这也符合朱祁钰本人的利益。

    帝国最后一类海外领地就是殖民地。在西方其实是将海外领地与殖民地等同的这两个称呼的含义差别并不大。不过在明帝国这两个舍义是有区别的。帝国的海外领地实际上就是帝国拥有主权一直行政管理权的属地其中的三类在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而这些属地的来历也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原本没有主权的荒地而是直接从主权国家掠夺而来的地区。相反在明帝国殖民地所指的则是通过二次掠夺从掠夺者手里夺取的土地以及在一些没有国家但是却有土著人居住的地区建立起来的并且与土著人达成了某种合作关系的地区。当然这种区分在很多时候是不严密的而在当时殖民地指的就是帝国在美洲大6非洲大6所建立的据点种植庄园矿藏等等地区。当然殖民地的另外一大特色就是这里有大量的移民或者是今后将有大量的帝国百姓移居到此并且成为了当地的主体居民而海外领地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管理殖民地相对就要简单许多了。虽然按照帝国的规定这些殖民地其实也是皇帝的私人领地但是朱祁钰却将很多殖民地的所有权赏赐给了军队里的将士因此殖民地既属于军队的资产同时也属于政府的资产。而负责管理殖民地的是帝国内阁政府。当时帝国内阁政府有两套机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一是专门成立的帝国殖民部二是隶属于帝国国防部的军事资产委员会。

    因为当时有很多殖民地的土地是归属军队(军人)所有的所以这两套管理机构虽然复杂而且有重叠的部分不过却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至少朱祁钰本人不希望在这个时候剥夺军人的利益。不过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后来政府开始清算军队资产并且由皇帝亲自下令出台了相关的军队管理办法严禁军人拥有海外领地将属于军队与军人的海外殖民地的资产权都收归了国由或者是变卖给了商人。当然这些都是今后的事了。

    在这五年中朱祁钰做的这件事情其实就是规范了帝国对海外领地的管理办法。当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其根本还是在通信与交通方面这是因为这两点受到了限制因此才出现了一些虽然不那么稳妥却是不得不采用的手段与办法。而提高通信度改善交通状况这成为了朱祁钰要在这五年之内解决的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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