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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城市的治安与组织管理(转载)
    看了一下,感觉这篇文章其实是有些问题的,不过,很多资料还是不错的,以下是全文:

    汉代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城市的数量和发展水平都超过前代,而城市发展必然带来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措施的rì臻完善。本文就现有文献、考古材料对汉代城市的管理略予论列。

    城市的消防与治安

    1.城市消防

    《汉书·五行志》云:“左氏传曰:宋灾,乐喜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除畚,具绠岳,备水器,畜水潦,积土涂,缮守备,表火道,储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饬众官,名慎其职”。颜师古注曰:“司城,本司空,避武公之讳,故改其官为司城”。司空似在先秦时期已负责消防、建筑。秦因周制,汉承秦制,当是负责建筑的官员同样负有消防的任务。

    汉代城市的消防主要由执金吾主管。执金吾原叫“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至东汉,其任务是“掌宫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1。当火灾发生的时候,执金吾就要组织扑救。尚书台的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中都官即驻在京城的各官府机构,它们的首长各负责本部门的治安防火,但京城各署总的消防工作由二千石曹督管指导。为防止火灾的发生,汉代zhèng fǔ颁有不少禁令。如《后汉书·廉范传》云:“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通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这从《秦简》中,也可得到证明。《内吏杂律》规定,粮仓的修建地点要远离居民住地,而且还要与饲草仓相隔离。四周围以高墙,在仓府内不得居住无关人员。仓吏夜间熄灯时应灭掉附近的火源。对收藏器物和放置文书的机要室,更是不准带入任何火种。夜间设有专人轮流值班看守,确保无任何火险后,才关闭门户。白天令吏带人在府库周围巡察。新建官舍,也要远离这些地方,以防失火延及。汉代还增置了一定的消防设施:其一是配备报jǐng器具,在城中设立街鼓,在官府门前也建鼓,如东汉延嘉八年,“是时连月火灾,诸宫寺如一rì再三发,又夜有讹言,击鼓相惊。”2其二是备有扑火水源。如《后汉书·廉范传》云:“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rì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用“严使储水”来应付火灾的发生。

    其三,从《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出,边塞守御器物中,都有消防用具,如汲器、汲水桶、长抖等,这些虽非完全用于救火,但也是救火时所必备的消防用具。火灾发生后,官府是要严厉追究肇事者和负责官吏的责任的。秦律规定:在居民区,如果居民因失火烧及里门者,处罚一盾;如果烧毁城门者,要处罚一副铠钾。对因违反法令而导致失火者,“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3,不但要处理直接责任者,就是有关官员也要承担责任。在这方面,汉代的惩罚同样极严。如元凤四年,“五月丁丑,孝文庙正殿火……太常及庙令丞郎吏皆劾大不敬,会赦,太常阳侯德免为庶人”4。阳侯德是因连带责任而坐免的。可见,汉代对火灾的责任惩罚相当严厉。

    2.治安管理

    第一,严格把守城门,控制出入。汉代有专职官吏及士兵管理城门,于八校尉之外,设立城门校尉,统领城门兵。《汉书·百官表》曰:“城门校尉,掌京师城门屯兵,有司马、十二城门侯”。平时,负责管理与守卫,朝启夕闭,定时开关。《三辅黄图》曰:“汉城门皆有侯,门侯主候时,谨启闭也”。非常时期还增加屯兵,如汉武帝时太子叛逃,“置屯兵长安诸城门”5。城门把守极为严格。光武帝刘秀“尝出猎,车驾夜还”,守卫城门的官吏竟“拒关不开”6。宫中门阁的控制更严,史载:“汉宫中谓之禁中,谓宫中门阁有禁,非侍卫通籍之臣,不得妄入。”7

    第二,建立禁夜制度。黑夜是罪恶的温床,为防止jiān猾夜间作案,汉代禁止夜行。史载“(彭祖)好为吏,上书愿督国中盗贼,常夜从走卒行徼邯郸中”8。不仅一般人不得夜行,即使贵为将军亦不可例外。如:“尝夜从一骑出,从人田间饮,还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广亭下。”9夜里,城内有士兵巡逻,并有“击柝、击刁斗、传五夜”的报更者。当时的击柝也有报jǐng之用,如“豫图也重门击柝以待暴客”11。在当时城市中,为保证夜间秩序的安定,“禁民夜作”12。一般情况下,捕吏夜间也不可随便入私舍。如:“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13

    第三,为了城市秩序的稳定,汉代禁止群聚饮酒。“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14只有到节庆之时,为显皇恩浩荡,才准。甚至即使是遇上国之大事,也不能会聚。如元狩二年,“立皇太子……县乡即赐,毋赘聚。”15

    第四,重视狗的豢养和管理。狗在汉以前即作为食用,或用来维护治安。到汉代,比较重视狗的豢养和管理,《居延新简》有“买狗四枚”的记载。官家对养狗很重视,如“石匡麦六斗共之官食狗”16。汉代管理治安的亭皆有狗。如:“数亭毋狗,因朔月长□□”17,正因为一般亭皆有狗,故无狗之亭才显突出而记之。汉代对狗的管理很重视,设有“狗监”官。如:“居久之,蜀人杨得意为狗监”,师古注曰:“主天子田猎犬也”18。汉代还设立狗籍,加以登记,遗失也要登记上报。汉简中“狗少一”、“狗少二”的记载颇多,可见汉代对狗的管理很重视。其目的主要是利用狗来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加大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的打击力度。城市居民情况复杂,贵族、豪侠、富商聚集。史籍中有关城市偷盗、绑架、抢劫、诈骗等案件多有记载。如:“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19。“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20。汉zhèng fǔ面对罪犯猖厥的状况,加强了打击力度。首先,任用酷吏,打击不法。如西汉时,王温舒任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余里”。其又任中尉,“jiān猾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21。严延年任河南太守,杀人甚多,号曰“屠伯”22。东汉时樊晔任天水太守,“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凉州为大歌曰‘……宁见rǔ虎穴,不入冀府寺’”23。当然,其中也冤死了不少无辜百姓。其次,设立专门官吏,督捕盗贼。在zhōng yāng设立都尉,郡县分别设立郡尉、县尉。有时,zhèng fǔ还设专人督捕盗贼。如江充入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24汉还设亭负责社会秩序。“高祖为亭长,乃目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应劭注曰:“求盗者,亭卒。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25。“又yù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南方来,呼言曰:‘南越兵入’。yù因以发兵。乃使人之庐江、会稽为求盗,未决”。师古注曰:“求盗,卒之掌逐捕贼盗者”26。可见,汉代各级各地皆设有专门治盗贼的官吏。对渎职者,严厉惩罚。如“名捕平陵明里李蓬宇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杂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之为人奴□”27。

    城市的组织管理

    1.户籍管理

    对于户籍的管理,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早在战国时期,有“举民口数,民不逃栗”28。“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必当名”29。在《云梦秦简》的《编年纪》、《法律问答》中,有“自占年”及防止“匿户”的法律规定30。可见,秦代户籍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而汉代户籍管理的措施更为具体。

    其一,设置机构和官吏。据《汉书·百官表》载:汉zhōng yāng“掾史属二十四人”,分西曹、东曹、奏曹、法曹、户曹等,其中“户曹”当是负责户籍管理的部门。如西汉永始、元延年间,尹赏为长安令,“修治长安狱,……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椽吏,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悉籍记之,得数百人”,然后置之“虎穴”处死31。这就是户曹掾吏与地方官员共管户籍之事例。又《汉旧仪》曰:“汉置中官领尚书事,……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官,以中书为中谒者令,尚书郎四人,匈奴单于营部二郎主着羌夷,吏民民曹一郎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可见,“民曹一郎”也是参与户籍管理的。

    其二,强调“人皆著籍”,实行“什伍连坐”,禁止户口随便迁移。汉代法律规定,境内之民必须著籍,脱籍有罪。汉代的《户律》原文已佚,但从后世律文可窥一斑。《唐律疏义》中的《户婚律》,当即汉律的延续,其中有“诸脱户籍,家长徙三年”的条文,具体处理上的宽严,或许各朝不同,然而脱籍非法当是一致的32。汉代还承袭了秦的“什伍连坐制”,以便“善恶以告”。

    对于迁徙者,法律有严格规定。据《秦律》中记述,迁徙者必须向有关官府申请,未办“更籍”手续,而擅自迁居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33。另外,凡民脱籍脱土,凡隐匿不告发,均要受到处罚。如《秦律》“傅律”规定,凡隐匿人口,里典伍老要处“赎刑”;户口诈伪而不告发者,或赀一甲,或罚一盾,或予流迁34。汉代也当如此,《汉书·王子侯表》曰:“胡孰顷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也”。陆元侯延寿“坐知女妹夫亡命,笞三百,首匿罪,免”。可见,秦汉zhèng fǔ对城乡民户之脱籍处理是很严厉的。

    其三,汉代户籍归类严格。从有关文献看,有傅籍、弟子籍、宗室籍、官籍、市籍等。傅籍主要为征发徭役之用,不只城市有,乡村也有。汉代设立宗室籍、官籍、弟子籍,皆为了维护其特权,使其享受许多优厚的待遇,对于违法者,则除其籍。如:“楚元王子等与濞等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35至于市籍,则是对商人单独设立的户籍,以区别于普通“编户齐民”,以利于控制商人。这些不同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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